图书借阅规则
发布时间:2020-10-08 10:44
1、图书馆实行全开架借阅,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入馆借阅图书。
2、读者入室取阅图书后,如不借阅,注意将图书放回原处,不得乱架和隐藏。
3、读者需借图书,应交管理人员办理借书手续,不得擅自带出馆外,否则一经发现,一律以偷书处理,按图书原价10倍罚款,并全校通报。
4、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,应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;若有遗失,应及时到馆挂失,暂停借阅,待补卡后重新恢复。因借用、冒用校园卡而发生的差错,概由本人负责。
5、教职工每人累计限借图书20册,其中文学类10册,借期6个月;学生每人限借图书10册,其中文学类5册,借期2个月。到期可续借一次,但有预约的不办理续借。
6、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时归还,以利流通。图书超期累计天数在10天以内,正常借还,暂不处理。图书超期累计天数超过10天(含10天)但小于六个月,按每册每天0.10元收取滞纳金,由一卡通系统直接扣除。超过六个月的按丢失处理。无故不办理手续者,在职职工由图书馆整理清单,经图书馆馆长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交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;学生则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,直到按规定处理完毕为止。
7、读者应爱护图书,不得涂写、损坏或丢失,如有违反,按《遗失损坏图书资料赔偿处理规则》处理。
8、学生毕业离校、教工退休或调离学校时,需清还所借图书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9、读者入馆应遵守纪律,保持馆内安静、整洁,勿大声喧哗,不乱扔杂物,不随地吐痰,不吃零食,严禁吸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