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资料赔偿处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0-11-12 12:08
一、适用范围:本规则适用于图书馆所有图书文献资料。
二、赔偿原则
1、图书资料若是单行本,按原定价计算,若属多卷书,按整套书计算;现刊按原定价计算,过刊按全年价计算。
2、读者遗失图书资料,须用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,并交图书加工费5元;对无法购到同版新书刊资料者,按下列规定赔偿:
(1)一般单行本图书资料,按原书价2倍赔偿;
(2)对两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书,除收回剩余卷册外,应按全套原定价的2倍赔偿;
(3)孤本及馆藏珍贵特色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;
(4)外文原版图书资料按原价10倍赔偿;
(5)期刊合订本按合订价的2倍赔偿;
3、读者任意涂写或撕损图书资料的,若图书资料尚可使用,按图书资料原价赔偿,损坏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收回处理;若损坏严重,图书资料已无法正常使用的,按遗失图书资料规定赔偿。
4、读者如被发现偷窃图书资料者,所偷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收回,按原价10倍处以罚款,暂停一年借阅资格,并张榜公布,同时上报学校纪律处分。
5、凡拒绝赔偿和罚款处理者,除停止其借阅资格外,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从本人工资或助学金、奖学金中扣除,或离校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,直到按规定处理为止。
6、图书馆工作人员按规定罚款,应向被罚人开具《图书资料赔偿单》,经图书馆馆长审批后,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缴,开具“收据”,不开具《图书资料赔偿单》或“收据”的,被罚者有权向学校纪委办公室举报。